选择字体:[大-中-小] 发布时间:2026-01-30 17:35:53
黄西勤等5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完善房地产估价行业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房地产估价在保障房地产交易公平、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完善房地产估价行业监管的建议,对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关于阶梯式调整注册人数门槛
资产评估法对成立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的评估师数量作出了规定,未对评估机构备案等级作出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颁布于资产评估法之前,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各资质等级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包括不同等级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规定,对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你们提出的调整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门槛的建议,对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现实意义,我部将在修订《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时予以充分考虑。
二、关于优化资质申报流程,强化实质性审核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的申请材料、申请流程及审批时限。《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规定,初审机关在提出初审意见前,应当将申请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信息在初审机关信息网及许可机关信息网上公示10天。我部持续指导地方依法依规开展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对估价机构名称等信息在地方主管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并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或举报进行核查。下一步,我部将结合你们的建议,指导地方继续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备案审核行为,强化社会监督。
三、关于建立动态核查与现场抽查机制
我部持续指导地方定期开展房地产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对估价机构备案情况、内部管理质量、人员执业情况、估价报告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高估多贷、伪造或篡改估价报告、以评估单、询价单等形式代替正式估价报告、不进行实地查勘、恶性压价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下一步,我部将结合你们的建议,指导各地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日常检查和动态监管,促进优胜劣汰,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四、关于强化信用约束与跨部门协同监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人员注册、信用档案管理等信息关联共享。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行为作为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健全信用记录、加强信用监管、规范失信惩戒措施等作出具体安排。一是不断健全信用记录。《意见》要求“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严格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并对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实行目录管理,建立完整信用记录。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其中涉及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信息以及房地产领域信用评价结果等相关信息已纳入目录范围。二是加强信用监管。《意见》要求“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健全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优化监管方式,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全面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会同我部推动开展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评价,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三是规范失信惩戒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强化对失信主体的约束惩戒,推动形成市场性和社会性约束惩戒,强制管理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督促形成诚实守信、风清气正市场经济环境。下一步,我部将结合你们的建议,在修订《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时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
五、关于规范资质撤销与退出机制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下一步,我部将结合你们的建议,在修订《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强化备案条件动态管理,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退出机制。
感谢你们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6月25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

